虎尾高中學生會 組織章程
2022年9月修正版
資料來源:全文取自國教署學生事務資訊網;立法沿革見虎尾高中學生會2022年10月17日貼文。更早版本見此

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

111 年 9 月 15 日班代會議通過

111 年 9 月 20 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

(詳細立法沿革)

虎尾高中學生會受全校學生之付託,為落實本校校訓「公、誠、勤、正」,鞏固校園民主,保障學生權益,增進全校福祉,促進師生交流,弘揚虎中精神,而制定本章程,永矢咸遵。

第一章 總則

第 1 條

本會定名為「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」,簡稱「虎高學生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2 條

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設立,以發揮學生自治精神,加強學校與同學之溝通,協助辦理各項學生活動,爭取學生權益,謀求學生福利,培養學生民主與法治之素養,發揚虎尾高中優良傳統,建立良好校風為宗旨。

第 3 條

本會職務如下:

一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,報告會務,其餘可視需要不定期召開。

二、保障會員權利、辦理學生自治事務,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,作為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。

三、指派代表參加學校相關會議,並依相關法令,得於會議上提案、參與各提案之表決。

四、每學期至少召開五次班級代表會議(以下簡稱班代會議),傾聽並廣納會員意見。

第 4 條

本會以訓育組長為輔導老師。

第 5 條

本會決策機構為幹部大會,成員以選舉及徵選之方式產生,任期為一學年。

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

第 6 條

具有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籍之在籍學生者為本會當然會員,其權利一率平等。

第 7 條

會員之權利如下:

一、會員具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之權利。

二、會員有擔任本會幹部、組員之權利。

三、會員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四、會員有請願之權利。

五、會員有列席班級代表會議之權利。

六、凡會員之其他權利,不妨害本會秩序、公共利益者,均受本章程之保障。

第 8 條

會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對於本會之規章及決議案有遵守履行之義務。

二、會員得繳納經班代大會決議之會費。

第三章 正副會長

第 9 條

會長對內領導本會,對外代表本會,負責總理本會事宜。

第 10 條

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本會事宜、協調各組職務,會長因故缺席時代理之。

第 11 條

會長依法公布決議案,發布行政命令,或經有關幹部之副署。

第 12 條

會長依法任免學生會人員。

第 13 條

會長依法代表會員或委派代表參與校方會議。

第 14 條

會長依法行使締結條約之權。

第 15 條

會長依法授權本會成員代表本會出席相關會議及活動。

第 16 條

會長依法組織選舉委員會並以會長為主任委員、副會長為副主任委員,成員若干名。

第 17 條

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會長及副會長選舉,並依下列規定實施:

一、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,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,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。

二、得票相同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兩週內重行投票。

三、候選人僅有一組時,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額五分之一以上,始為當選。

四、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二週內,完成重行選舉投票。

五、候選人提交紙本報名表至學務處,並在通知後發表政見,發表政見後兩週由一、二年級全體學生投票。

六、上述相關作業由本會組織選舉委員會執行。

第 18 條

會長、副會長之任期為高二一學年,即每年度 8 月 1 日至隔年度 7 月 31 日。

第 19 條

若正副會長於任職期間,有以下情事,可予以罷免或同意退職:

一、有曠廢職責或不適任之嫌,經本會幹部會議主動議決 (2/3 以上成員出席,1/2 以上出席者同意),或由 1/2 以上班級代表連署,提請班級代表會議議決(2/3 以上成員出席,1/2 以上出席者同意),通過後交由全校高一、高二學生投票罷免(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,且同意票數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,即為通過)。

二、因個人考量,自行向班代大會提出辭退者,經班代會議 2/3 以上成員出席,出席者 1/2同意後,准予辭退。

第 20 條

若會長、副會長缺位,補選或代理方式如下:

一、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逕行代理至該屆任期結束。

二、副會長缺位時,會長應於十日內提名候選人,由班級代表大會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
三、會長、副會長均缺位時,於第一學期者,應於一個月內舉行會長、副會長補選;於第二學期者,由幹部會議提名候選人,由班級代表大會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
四.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;副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會長指定幹部一人代行其職權。

五.會長、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時,由幹部會議任命代理會長代行其職權。

第 21 條

會長對於班代大會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依以下規定提出覆議:

一、應於七日內移請班代大會覆議。

二、班代大會對於會長移請覆議案,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。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,原決議失效。

三、覆議時,如經班代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會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
第 22 條

會長、副會長由校方頒予當選證書及職務證書,任期結束後表現優良者,正副會長記小功 2 支。因故中途離職,原發放之職務證書應追回,改為核實發放服務時數證明,並列明其任職期間。

第四章 學生會組織

第 23 條

學生會各部門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。

第 24 條

學生會下轄各部門之職掌如下:

一、活動部:

(一)負責協助及推行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。

(二)舉辦之場地佈置及志工服務事項。

(三)編訂本會行事曆。

二、公關部:負責會議及舉辦活動之連繫,對校外負責公共關係,且於活動辦理期間向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。

三、美宣部:負責本會學藝活動,海報、壁報、貼文圖片、週邊商品設計。

四、財務部:

(一)本會預算書、決算書之編訂。

(二)各部門、活動經費收支之監督。

(三)各部門支出之考核。

五、秘書部:

(一)本會文書收納事宜。

(二)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及本會資料庫管理。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及本會資料庫管理。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及本會資料庫管理。

(三)協助正副會長處理各項事務。

(四)追蹤各組進度,撰寫工作進度追蹤表。

六、資訊部:負責本會公告發文、各項帳號、網站、資料庫之管理及建置。

七、器材部負責租借本會所需器材,及本會會產之造冊與保管。

八、學權部:

(一)本會會員積極性權益之爭取、消極性權利之維護。

(二)本校各項學術性活動之籌備與協助。

(三)負責蒐集學生申訴之事項,向校方反映或提供協助

(四)檢視校規是否符合規範,落實學權推廣。

(五)本會法律對內見解之統一。

第 25 條

各部門置部長若干人,均由遴選小組面試後由新任正副會長決選並任命之。

第 26 條

遴選小組若干人組成,應包含:正副會長、正副會長當選人、幹部、班級代表、學生代表,由正副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公開任聘之。

第 27 條

各部門置部員若干人,均由遴選小組面試後由新任部長決選並任命之。

第 28 條

本會所有人員由會長依法任命,每任任期一學年。

第 29 條

若本會各部門人員於任職期間,有以下情事,可予以罷免或同意退職:

一、有曠廢職責或不適任之嫌,經本會幹部會議主動議決 (2/3以上成員出席,1/2以上出席者同意),或由 1/2以上班級代表連署,提請班級代表會議議決(2/3 以上成員出席,1/2 以上出席者同意),通過後即刻罷免。

二、違犯校規受處分達累計三支小過或一支大過者,逕行罷免。

三、本會各部門人員因個人考量,自行向本會提出辭退者,經正副會長同意後,准予辭退。

第 30 條

若部長及其他部員遭罷免或退職者,補選或代理方式如下:

一、部長於罷免(退職)生效後一個月內由幹部會議決議,提名適當人選,由班代會議 1/2 以上成員出席,出席者 2/3 同意後通過新人事案。新人事案通過前,由會長於各幹部中指定適當人選代理。

二、部員於罷免(退職)生效後一個月內由幹部會議決議,聘任適當人選。新人事案通過前,由部長於各部員中指定適當人選代理。

第 31 條

部長及部員由學生會頒予聘書、校方頒予職務證書,任期結束後表現優良者,部長給予小功 1 支;各組之部員則給予嘉獎 2 支。因故中途離職,原發放之職務證書應追回,改為核實發放服務時數證明,並列明其任職期間。

第五章 會議及立法

第 32 條

本會各項會議程序,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進行。

第 33 條

本章程所規定之選舉、罷免,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。

第 34 條

每學期時,由各班會員推派或選舉出一名班級代表,任期一學期。

第 35 條

班代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織之。

第 36 條

班級代表職務如下:

(一)於班代會議中提案、討論。

(二)會員意見收集與整理。

(三)協助本會處理及推行各項事務。

(四)參與班級代表大會,行使投票權。

第 37 條

班級代表任期結束後表現優良者,給予嘉獎 1 支。

第 38 條

班代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;副主席由副會長擔任。

第 39 條

本會於開學前討論出該學期班代會議時間,非特殊情況不得取消該會議。

第 40 條

本會設有會員反映管道,由此管道獲得之屬實問題、建議得於班代會議上討論。

第 41 條

班代會議討論之結果由本會彙整後,簽會各相關處室週知。

第 42 條

班代會議功能如下:

(一)反映會員意見。

(二)匯集會員意見。

(三)協助本會宣導及推行各項事務。

(四)議決法律案、罷免案、人事案及本會其他事項之權。

第 43 條

班代會議之提案由學生會或班級代表提出。

第 44 條

本章程所規定之班級代表提案,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,以兩人以上連署後提出。

第 45 條

班級代表提出動議,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,以兩人以上附議後提出。

第 46 條

班代大會除人事案及罷免案外,其餘表決均以唱名投票之。班級代表得針對投票方式提出動議要求變更投票方式。

第 47 條

班代大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召開臨時會:

一、主席之咨請。

二、十位以上班代之請求。

三、罷免及人事案之表決。

四、覆議案之決議。

第 48 條

班級代表不得兼任學生會幹部。

第 49 條

校務會議時,學生代表依法定比例出席,其餘列席。

第 50 條

校務會議外其他會議,由正副會長出席,其餘列席。

第 51 條

會議議題之受眾,經幹部會議討論同意後之人選若干名列席。

第 52 條

每學期舉行各年級學生代表選舉,並依下列規定實施:

一、參選人應向選舉委員會登記,由班級代表間接選舉,以得票最多之兩位為當選

二、得票相同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一週內重行投票。

三、候選人提交紙本報名表至選舉委員會,並依法刊登於選舉公報。

四、上述相關作業由本會組織選舉委員會執行。

五、各年級學生代表以兩名為原則,必要時得臨時加選。

第 53 條

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足時,正副會長指派會員或班級代表擔任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 54 條

本會會費收退由財務部長提出,班代大會議決後生效。

第 55 條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、基本行政庶務支出經費。

二、本校家長會補助之活動經費。

三、本會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收入。

四、學生會會費收入

第 56 條

本會經費用途如下:

一、本會主辦、承辦、協辦之活動。

二、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

第 57 條

本會每學期初報告年度會務計畫及預算表,並於期末報告年度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決算。

上述資訊於班代會議公布後,交由學務處保管備查。

第七章 畢業生聯合會

第 58 條

畢業生聯合會(以下簡稱畢聯會)會員得以由本會幹部晉升,每任任期為高中三年級一學年。

第 59 條

畢聯會會長由本會會長晉升,因故無意願晉升時以副會長或幹部擔任。

第 60 條

畢聯會相關事務:

一、協助畢業紀念冊之製作,包含共同頁製作、聯繫各班負責人等。

二、協助訓育組交辦之各項畢業生相關業務,如:畢業歌徵選等。

三、協助成立畢業典禮小組,其成員之徵選方式由每一屆畢聯會與指導老師開會決議之。畢業典禮小組之業務為籌辦畢業典禮、畢業舞會、設計畢業紀念衫等,其工作內容與畢聯會不完全重疊,彼此可獨立運作。

第八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

第 61 條

本章程與我國法規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無效。

第 62 條

本會決策及議決之議案與本章程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無效。

第 63 條

章程之解釋、決策及議決議案之牴觸認定,由評議委員會為之。

第 64 條

評議委員會依法得針對組織章程及本會通過之相關法令進行解釋。

第 65 條

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:學生會正副會長、學生會幹部、班級代表、學生代表。

第 66 條

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、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由會長提名,經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。

第 67 條

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,須經現任學生會會員同意之。

第 68 條

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習慣辦理。

第 69 條

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幹部或班代提出修正案(15 位以上班代連署提出)修訂、班代會議通過後由會長依法公布施行並送學務處備查,修改時亦同。

本版本詳細立法沿革:(回頁首)

  1.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班代會議通過。
  2.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會告字第11101001號公告修正公布第2至29條;增訂前言、第30至69條;自即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