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
111 年 9 月 15 日班代會議通過
111 年 9 月 20 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
(詳細立法沿革)
虎尾高中學生會受全校學生之付託,為落實本校校訓「公、誠、勤、正」,鞏固校園民主,保障學生權益,增進全校福祉,促進師生交流,弘揚虎中精神,而制定本章程,永矢咸遵。
第一章 總則
第 1 條
本會定名為「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」,簡稱「虎高學生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2 條
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設立,以發揮學生自治精神,加強學校與同學之溝通,協助辦理各項學生活動,爭取學生權益,謀求學生福利,培養學生民主與法治之素養,發揚虎尾高中優良傳統,建立良好校風為宗旨。
第 3 條
本會職務如下:
一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,報告會務,其餘可視需要不定期召開。
二、保障會員權利、辦理學生自治事務,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,作為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。
三、指派代表參加學校相關會議,並依相關法令,得於會議上提案、參與各提案之表決。
四、每學期至少召開五次班級代表會議(以下簡稱班代會議),傾聽並廣納會員意見。
第 4 條
本會以訓育組長為輔導老師。
第 5 條
本會決策機構為幹部大會,成員以選舉及徵選之方式產生,任期為一學年。
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
第 6 條
具有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籍之在籍學生者為本會當然會員,其權利一率平等。
第 7 條
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會員具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之權利。
二、會員有擔任本會幹部、組員之權利。
三、會員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四、會員有請願之權利。
五、會員有列席班級代表會議之權利。
六、凡會員之其他權利,不妨害本會秩序、公共利益者,均受本章程之保障。
第 8 條
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對於本會之規章及決議案有遵守履行之義務。
二、會員得繳納經班代大會決議之會費。
第三章 正副會長
第 9 條
會長對內領導本會,對外代表本會,負責總理本會事宜。
第 10 條
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本會事宜、協調各組職務,會長因故缺席時代理之。
第 11 條
會長依法公布決議案,發布行政命令,或經有關幹部之副署。
第 12 條
會長依法任免學生會人員。
第 13 條
會長依法代表會員或委派代表參與校方會議。
第 14 條
會長依法行使締結條約之權。
第 15 條
會長依法授權本會成員代表本會出席相關會議及活動。
第 16 條
會長依法組織選舉委員會並以會長為主任委員、副會長為副主任委員,成員若干名。
第 17 條
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會長及副會長選舉,並依下列規定實施:
一、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,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,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。
二、得票相同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兩週內重行投票。
三、候選人僅有一組時,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額五分之一以上,始為當選。
四、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二週內,完成重行選舉投票。
五、候選人提交紙本報名表至學務處,並在通知後發表政見,發表政見後兩週由一、二年級全體學生投票。
六、上述相關作業由本會組織選舉委員會執行。
第 18 條
會長、副會長之任期為高二一學年,即每年度 8 月 1 日至隔年度 7 月 31 日。
第 19 條
若正副會長於任職期間,有以下情事,可予以罷免或同意退職:
一、有曠廢職責或不適任之嫌,經本會幹部會議主動議決 (2/3 以上成員出席,1/2 以上出席者同意),或由 1/2 以上班級代表連署,提請班級代表會議議決(2/3 以上成員出席,1/2 以上出席者同意),通過後交由全校高一、高二學生投票罷免(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,且同意票數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,即為通過)。
二、因個人考量,自行向班代大會提出辭退者,經班代會議 2/3 以上成員出席,出席者 1/2同意後,准予辭退。
第 20 條
若會長、副會長缺位,補選或代理方式如下:
一、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逕行代理至該屆任期結束。
二、副會長缺位時,會長應於十日內提名候選人,由班級代表大會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三、會長、副會長均缺位時,於第一學期者,應於一個月內舉行會長、副會長補選;於第二學期者,由幹部會議提名候選人,由班級代表大會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四.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;副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會長指定幹部一人代行其職權。
五.會長、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時,由幹部會議任命代理會長代行其職權。
第 21 條
會長對於班代大會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依以下規定提出覆議:
一、應於七日內移請班代大會覆議。
二、班代大會對於會長移請覆議案,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。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,原決議失效。
三、覆議時,如經班代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會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第 22 條
會長、副會長由校方頒予當選證書及職務證書,任期結束後表現優良者,正副會長記小功 2 支。因故中途離職,原發放之職務證書應追回,改為核實發放服務時數證明,並列明其任職期間。
第四章 學生會組織
第 23 條
學生會各部門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。
第 24 條
學生會下轄各部門之職掌如下:
一、活動部:
(一)負責協助及推行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。
(二)舉辦之場地佈置及志工服務事項。
(三)編訂本會行事曆。
二、公關部:負責會議及舉辦活動之連繫,對校外負責公共關係,且於活動辦理期間向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。
三、美宣部:負責本會學藝活動,海報、壁報、貼文圖片、週邊商品設計。
四、財務部:
(一)本會預算書、決算書之編訂。
(二)各部門、活動經費收支之監督。
(三)各部門支出之考核。
五、秘書部:
(一)本會文書收納事宜。
(二)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及本會資料庫管理。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及本會資料庫管理。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及本會資料庫管理。
(三)協助正副會長處理各項事務。
(四)追蹤各組進度,撰寫工作進度追蹤表。
六、資訊部:負責本會公告發文、各項帳號、網站、資料庫之管理及建置。
七、器材部負責租借本會所需器材,及本會會產之造冊與保管。
八、學權部:
(一)本會會員積極性權益之爭取、消極性權利之維護。
(二)本校各項學術性活動之籌備與協助。
(三)負責蒐集學生申訴之事項,向校方反映或提供協助
(四)檢視校規是否符合規範,落實學權推廣。
(五)本會法律對內見解之統一。
第 25 條
各部門置部長若干人,均由遴選小組面試後由新任正副會長決選並任命之。
第 26 條
遴選小組若干人組成,應包含:正副會長、正副會長當選人、幹部、班級代表、學生代表,由正副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公開任聘之。
第 27 條
各部門置部員若干人,均由遴選小組面試後由新任部長決選並任命之。
第 28 條
本會所有人員由會長依法任命,每任任期一學年。
第 29 條
若本會各部門人員於任職期間,有以下情事,可予以罷免或同意退職:
一、有曠廢職責或不適任之嫌,經本會幹部會議主動議決 (2/3以上成員出席,1/2以上出席者同意),或由 1/2以上班級代表連署,提請班級代表會議議決(2/3 以上成員出席,1/2 以上出席者同意),通過後即刻罷免。
二、違犯校規受處分達累計三支小過或一支大過者,逕行罷免。
三、本會各部門人員因個人考量,自行向本會提出辭退者,經正副會長同意後,准予辭退。
第 30 條
若部長及其他部員遭罷免或退職者,補選或代理方式如下:
一、部長於罷免(退職)生效後一個月內由幹部會議決議,提名適當人選,由班代會議 1/2 以上成員出席,出席者 2/3 同意後通過新人事案。新人事案通過前,由會長於各幹部中指定適當人選代理。
二、部員於罷免(退職)生效後一個月內由幹部會議決議,聘任適當人選。新人事案通過前,由部長於各部員中指定適當人選代理。
第 31 條
部長及部員由學生會頒予聘書、校方頒予職務證書,任期結束後表現優良者,部長給予小功 1 支;各組之部員則給予嘉獎 2 支。因故中途離職,原發放之職務證書應追回,改為核實發放服務時數證明,並列明其任職期間。
第五章 會議及立法
第 32 條
本會各項會議程序,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進行。
第 33 條
本章程所規定之選舉、罷免,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。
第 34 條
每學期時,由各班會員推派或選舉出一名班級代表,任期一學期。
第 35 條
班代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織之。
第 36 條
班級代表職務如下:
(一)於班代會議中提案、討論。
(二)會員意見收集與整理。
(三)協助本會處理及推行各項事務。
(四)參與班級代表大會,行使投票權。
第 37 條
班級代表任期結束後表現優良者,給予嘉獎 1 支。
第 38 條
班代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;副主席由副會長擔任。
第 39 條
本會於開學前討論出該學期班代會議時間,非特殊情況不得取消該會議。
第 40 條
本會設有會員反映管道,由此管道獲得之屬實問題、建議得於班代會議上討論。
第 41 條
班代會議討論之結果由本會彙整後,簽會各相關處室週知。
第 42 條
班代會議功能如下:
(一)反映會員意見。
(二)匯集會員意見。
(三)協助本會宣導及推行各項事務。
(四)議決法律案、罷免案、人事案及本會其他事項之權。
第 43 條
班代會議之提案由學生會或班級代表提出。
第 44 條
本章程所規定之班級代表提案,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,以兩人以上連署後提出。
第 45 條
班級代表提出動議,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,以兩人以上附議後提出。
第 46 條
班代大會除人事案及罷免案外,其餘表決均以唱名投票之。班級代表得針對投票方式提出動議要求變更投票方式。
第 47 條
班代大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召開臨時會:
一、主席之咨請。
二、十位以上班代之請求。
三、罷免及人事案之表決。
四、覆議案之決議。
第 48 條
班級代表不得兼任學生會幹部。
第 49 條
校務會議時,學生代表依法定比例出席,其餘列席。
第 50 條
校務會議外其他會議,由正副會長出席,其餘列席。
第 51 條
會議議題之受眾,經幹部會議討論同意後之人選若干名列席。
第 52 條
每學期舉行各年級學生代表選舉,並依下列規定實施:
一、參選人應向選舉委員會登記,由班級代表間接選舉,以得票最多之兩位為當選
二、得票相同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一週內重行投票。
三、候選人提交紙本報名表至選舉委員會,並依法刊登於選舉公報。
四、上述相關作業由本會組織選舉委員會執行。
五、各年級學生代表以兩名為原則,必要時得臨時加選。
第 53 條
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足時,正副會長指派會員或班級代表擔任。
第六章 經費
第 54 條
本會會費收退由財務部長提出,班代大會議決後生效。
第 55 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、基本行政庶務支出經費。
二、本校家長會補助之活動經費。
三、本會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收入。
四、學生會會費收入
第 56 條
本會經費用途如下:
一、本會主辦、承辦、協辦之活動。
二、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
第 57 條
本會每學期初報告年度會務計畫及預算表,並於期末報告年度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決算。
上述資訊於班代會議公布後,交由學務處保管備查。
第七章 畢業生聯合會
第 58 條
畢業生聯合會(以下簡稱畢聯會)會員得以由本會幹部晉升,每任任期為高中三年級一學年。
第 59 條
畢聯會會長由本會會長晉升,因故無意願晉升時以副會長或幹部擔任。
第 60 條
畢聯會相關事務:
一、協助畢業紀念冊之製作,包含共同頁製作、聯繫各班負責人等。
二、協助訓育組交辦之各項畢業生相關業務,如:畢業歌徵選等。
三、協助成立畢業典禮小組,其成員之徵選方式由每一屆畢聯會與指導老師開會決議之。畢業典禮小組之業務為籌辦畢業典禮、畢業舞會、設計畢業紀念衫等,其工作內容與畢聯會不完全重疊,彼此可獨立運作。
第八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
第 61 條
本章程與我國法規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無效。
第 62 條
本會決策及議決之議案與本章程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無效。
第 63 條
章程之解釋、決策及議決議案之牴觸認定,由評議委員會為之。
第 64 條
評議委員會依法得針對組織章程及本會通過之相關法令進行解釋。
第 65 條
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:學生會正副會長、學生會幹部、班級代表、學生代表。
第 66 條
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、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由會長提名,經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。
第 67 條
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,須經現任學生會會員同意之。
第 68 條
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習慣辦理。
第 69 條
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幹部或班代提出修正案(15 位以上班代連署提出)修訂、班代會議通過後由會長依法公布施行並送學務處備查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