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虎尾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國立虎尾高級中學班聯會」,簡稱「虎中班聯會」。
第二條
本會以發揮學生自治精神,加強學校與同學之溝通,協助校務推展,辦理各項學生活動,培養學生民主與法治之素養,發揚虎中優良傳統,建立良好校風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 222 號,虎尾高中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
凡屬本校之在學同學即為當然會員,在校其權力一律平等。
第五條
會員之權力如下:
1.對班級所選代表有行使選舉、罷免之權力。
2.有被選舉為班級代表之權力。
3.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力。
4.對本會有提供意見之權力。
5.其他應享之權力。
第六條
會員之義務如下:
1.對於本會之規章及決議案有遵守履行之義務。
2.對於本會會務與活動有負責推行之義務。
3.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4.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七條
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八條
訓育組長為指導老師。
第九條
會員代表大會下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兩人、活動、公關、文宣、總務、文書等組,其職掌分別如下:
1.會長:對內總理內務,對外代表本會,負責總理本會事宜。
2.副會長:協助會長執行本會是一,會長因故缺席時代理之。
3.活動組:設員若干人。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、舉辦之場地佈置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4.公關組:設員若干人。負責本會會議之聯絡及舉辦活動之連繫,對外負責公共關係。
5.文宣組:設員若干人。負責本會學藝活動,海報、壁報設計。
6.總務組:設員若干人。負責本會經費收支,財產保管。
7.文書組:設員若干人。負責本會開會通告,會議記錄及資料之收集整理。
第四章 代表
第十條
學生代表每班一名,於每學期開始,請導師督導,由各班同學推選擔任之。
第十一條
每學期始選舉新任會長、副會長。任期為一學年制。
第十二條
本會各組人員皆由會長提名,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聘任。
第十三條
本會所有組長每任任期一學年。
第十四條
會長、副會長選舉程序依選舉要點實施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
本會秉承校長指示,由指導老師輔導,視情形邀請各處事相關人員列席大會。
第十六條
本會會員代表人員,代表各班級與學校溝通反應同學意見,並可視情形派員出席學校之相關會議。
第十七條
各代表因故未能與會,應於開會前一天向會長以書面請假,若未請假者,會長有記其一支警告之權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八條
本會經費來源:
1.會員於每學期註冊時,由校代收會費十元整。
2.學校補助活動之經費。
3.經費不足時,由各班班費支出。
第七章 附責
第十九條
本會會員代表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條
本會各項會議程序,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進行。
第二十一條
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。
第二十二條
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習慣辦理。
第二十三條
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。